2011年5月10日星期二

律 师 函 ——董继勤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要求撤销的律师意见

律 师 函


——董继勤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要求撤销的律师意见



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

受犯罪嫌疑人董继勤女儿董璇的委托,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牟继源和北京市京昌律师事务所董前勇律师,担任董继勤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侦查阶段的代理律师。

代理律师依法会见了涉嫌寻衅滋事罪的董继勤,会见中董继勤讲述如下事实:

1本案侦查机关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于201146日晚1140分之后将董继勤在西城区厂桥十字路口往北的路边带走。

2参与的警察有厂桥派出所片警杜华,副所长沈树军,西城公安分局谢义,孟凡绪等警官。以上人员都未出示警官证。当时对董继勤也未出示拘留证,并未告知其任何理由将其带走。

3拘留证是在董继勤自送到到看守所后5﹑6天后签署(410日之后),董继勤签署的是当天日期,之后让重新补签遭董继勤拒绝。

4﹑董继勤陈述预审人员到56日律师会见前,向其共做了四次笔录。且预审人员一直未告知董继勤有何犯罪事实,只是讯问其如何住进御鑫宫宾馆,董继勤本人也拒绝回答,拒绝签字。

5﹑董继勤本人未承认有任何犯罪行为,不认为其被西城分局警察强制安置住进御鑫宫宾馆而导致自己构成何种犯罪。


根据董继勤陈述的案情,代理律师认为:

1﹑根据董继勤向律师的陈述,其是被警方强行安排入住御鑫宫宾馆。因此该行为不构成其在本案中所的涉寻衅滋事罪。

2﹑在董继勤本人否认自己有任何犯罪行为时,侦查人员应当指出其那些行为构成犯罪。但经两代理律师了解,并未发现有何犯罪事实需要追究。


鉴于以上,代理律师认为本案中没有追究董继勤的任何犯罪事实和情节,不应当追究董继勤的刑事责任。现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30条之规定,建议侦查机关撤销董继勤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


特呈致此函

致函人:

牟继源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律师

董前勇 北京市京昌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1158

律 师 函 ——董继勤涉嫌寻衅滋事一案不予批捕等意见

律 师 函

——董继勤涉嫌寻衅滋事一案不予批捕等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受犯罪嫌疑人董继勤女儿董璇的委托,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牟继源和北京市京昌律师事务所董前勇律师,担任董继勤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侦查阶段的代理律师。

代理律师依法会见了涉嫌寻衅滋事罪的董继勤,会见中董继勤讲述如下事实:

1本案侦查机关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于201146日晚1140分之后将董继勤在西城区厂桥十字路口往北的路边带走。

2参与的警察有厂桥派出所片警杜华,副所长沈树军,西城公安分局谢义,孟凡绪等警官。以上人员都未出示警官证,当时对董继勤也未出示拘留证,并未告知其任何理由将其带走。

3拘留证是在董继勤自送到到看守所后5﹑6天后签署(410日之后),董继勤签署的是当天日期,之后让重新补签遭董继勤拒绝。

4﹑董继勤陈述预审人员到56日律师会见时前,向其共做了四次笔录。且预审人员一直未告知董继勤有何犯罪事实,只是讯问其如何住进御鑫宫宾馆,董继勤本人也拒绝回答,拒绝签字。

5﹑董继勤本人未承认有任何犯罪行为,不认为其被西城警察强制安置住进御鑫宫宾馆构成何种犯罪。


根据董继勤陈述的案情,代理律师向检查机关提出如下意见:

1﹑请求检察机关依据201010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提讯犯罪嫌疑人董继勤。

2根据律师会见了解的案情,没有发现犯罪嫌疑人董继勤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与证据,且侦查机关也没有告知犯罪嫌疑人董继勤本人涉嫌的案件是因有什么样的犯罪事实需要追究。故请求检察机关不予批捕犯罪嫌疑人,同时责令侦查机关撤销本案。

3要求检察机关依法监督纠正侦查机关在本案侦查中的违法行为。


特呈致此函


敬请商祺!


致函人:

牟继源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律师


董前勇 北京市京昌律师事务所 律师

附:会见通知书、会见笔录 201158

请求西城分局回避本案的律师函 请求撤销倪玉兰涉嫌寻衅滋事罪案律师建议

请求西城分局回避本案的律师函

请求撤销倪玉兰涉嫌寻衅滋事罪案律师建议


北京市公安局并局长傅政华、西城分局并局长陈思源:

我们是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程海、北京华欢律师事务所律师彭剑,受犯罪嫌疑人倪玉兰女儿董璇委托担任其在侦查阶段的律师,并经倪玉兰本人同意。倪玉兰201146日被西城分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羁押在西城区看守所。

201156日下午我们在西城区看守所会见了倪玉兰,了解了案情的有关情况。倪玉兰称,侦察员曾涛、李静(音)等三人向其讯问的主要是他夫妇俩是如何住进西城区西什库大街御鑫宫宾馆1018房间的(意思是非法长期占用该宾馆的房间);为什么殴打该宾馆的服务员和保安。这两方面内容应该是警方认为她涉嫌犯罪的主要事实。会见后,我们认真向有关知情人了解案件事实真相,调查取证,结合倪玉兰的陈述,我们认为,侦查机关指控她涉嫌寻衅滋事罪没有事实根据,对其立案和刑事拘留错误,故请求你局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等规定,依法撤销案件,避免错误进一步扩大,维护倪玉兰合法权益,正确实施法律。理由如下:

一、倪玉兰没有犯罪事实,应当撤销案件。

1、倪玉兰夫妇住进宾馆房间是警察安排的,不是非法强制占用,由此产生的矛盾是民事纠纷,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中的犯罪事实。

倪玉兰和丈夫董继勤、女儿董璇原共同居住在西城区前章胡同19号私有房屋,该房屋2008年被强制拆迁,没有安置。20104月倪玉兰出狱后无家可归,夫妇二人长期流浪街头,住露天避难所,2010616日端午节晚上下雨,在东城区皇城根公园地下通道朋友看他们时,被一百多警察带到东城区东华门派出所,后被西城分局警察沈树军(音)、谢义(音)、孟凡旭(音)、杜华(音)等强行押进御鑫宫宾馆1018房间,他们不愿意住,但被堵住门不让出来,只得住下,杜华以自己的名义办的住宿手续。因为这儿比流浪露宿好,后来就这么住着了。2010714日谢义、孟凡旭在没有法律手续的条件下,到他们房间非法搜查,驱赶他们。715日夫妇俩和证人王玉琴一起到西城分局信访投诉和求助,分局办公室主任赵如生接待,让他们放心住下,他来协调此事,不会有人再来打扰了。这样他们安静地居住了约半年。201012月底房间先后断水断电,谢义、孟凡旭也多次来驱赶他们出去,直到201146日夜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拘留他俩。倪玉兰、董继勤的律师会见笔录,证人王玉琴和董璇的证词充分证明,倪玉兰夫妇因房屋强拆无家可归,流落街头,是西城区的警察2010616日晚把他们强制安排到御鑫宫宾馆1018房间,他们不是自己强行进入该房间居住,自己强制也不可能住进去。至于住宿费,应当是安排他们居住的警察来支付、宾馆免单、还是应当由倪玉兰夫妇支付,或需要他们腾退房屋,可以通过诉讼胜诉后请法院来强制执行,但这属于民事纠纷。

2、倪玉兰没有殴打宾馆服务员和保安的事实。

我们会见倪玉兰时眼见她是双下肢瘫痪的残疾人,坐轮椅,无法走路,还有心肌梗塞、阳光过敏等慢性病,体重估计仅有50公斤左右,她陈述没有任何殴打宾馆服务员和保安的情况,她说我根本没有打过任何人,我这样的身体状况,打谁啊?侦查人员也根本没问她具体殴打谁了,指控她殴打宾馆人员应无充分证据证明。


二、西城分局及其工作人员先前办案违法被倪玉兰和董继勤多次投诉和行政起诉,办理本案中存在严重违法又被律师投诉和行政起诉,与本案当事人和律师有利害关系、不能公正办理本案,应当依法回避。

西城分局的警察多次骚扰倪玉兰和董继勤,为此两人多次向西城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西城分局是被申请人,与倪玉兰和董继勤有利害关系。

2011428日,我们向西城分局预审递交会见倪玉兰的法律文件,但西城分局警察没有理由地拖延,一直到56日才安排会见,严重违反律师法立即安排会见、也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的规定,我们先后向西城分局、北京市公安局的督察、西城区检察院投诉,函请北京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协调,向西城区法院起诉,上述严重违法行为充分证明其不能公正、依法办理本案。西城分局(警察)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第(四)项应当回避的条件,应当依法自行回避或由其上级机关决定其回避。

综上,侦查机关认为倪玉兰非法占用宾馆房间、殴打他人涉嫌寻衅滋事罪没有事实根据,故本案不应当被立案、拘留。只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很可能是安排他们住进宾馆的警察很难把他们再请出来,想出此下下策请二人出来,是以非法的刑事强制手段来解决民事纠纷,这是滥用警权的严重违法行为,请一并依法监督纠正,查处违法人员。



建议人:程海13601062745 彭剑 13901322991

201158

附证据:

1、董璇给律师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2、《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的通知书》[西公预会字(2011204]1页、201156日程海和彭剑律师会见倪玉兰的《会见笔录》3页。

3、董璇的证词《倪玉兰、董继勤强拆后被警察安排住宾馆的经过》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页,倪玉兰和董继勤被强拆房屋原址现状照片1张,201157日王玉琴的证词《我所知道的倪玉兰 董继勤被西城分局警察安排在御鑫宫宾馆的情况》2页和身份证复印件。

4、因西城分局拒绝安排律师依法会见倪玉兰,我们的投诉信和起诉状:(1《请求依法监督纠正西城区公安分局拒绝律师依法会见嫌疑人倪玉兰》、(2)《请协调解决北京公安西城分局拒绝律师依法会见嫌疑人倪玉兰》、(3)《行政起诉状》。

律师建议书:请不予批准逮捕倪玉兰

律师建议书:请不予批准逮捕倪玉兰


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并顾军检察长、批捕处:

我们是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程海、北京华欢律师事务所律师彭剑,受犯罪嫌疑人倪玉兰女儿董璇委托担任其在侦查阶段的律师,并经倪玉兰本人同意。倪玉兰201146日被西城分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羁押在西城区看守所。

201156日下午我们在西城区看守所会见倪玉兰,了解了案件有关情况,向办案警察了解到该局近日向你院申请逮捕。倪玉兰称,侦察员曾涛、李静(音)等三人向其讯问的主要是他夫妇俩是如何住进西城区西什库大街御鑫宫宾馆1018房间的(意思是非法长期占用该宾馆的房间);为什么殴打该宾馆的服务员和保安。这应该是警方认为她涉嫌犯罪的主要事实。会见后,我们认真向有关知情人了解案件事实真相,调查取证,结合倪玉兰的陈述,我们认为,侦查机关认为她涉嫌寻衅滋事罪没有事实根据,对其立案和刑事拘留错误,故请求你局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等规定,依法不予批准逮捕,避免侦查机关的错误进一步扩大,并检察监督其撤销案件,维护倪玉兰合法权益,正确实施法律。理由如下:

一、倪玉兰没有涉嫌犯罪事实。

1、倪玉兰夫妇住进宾馆房间是警察安排的,不是非法强制占用,由此产生的矛盾是民事纠纷,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中的犯罪事实。

倪玉兰和丈夫董继勤、女儿董璇原共同居住在西城区前章胡同19号私有房屋内,该房屋2008年被强制拆迁,没有安置,20104月倪玉兰出狱后无家可归,夫妇二人长期流浪街头,住露天避难所,2010616日端午节晚上下雨,在东城区皇城根公园地下通道朋友看他们时,被一百多警察带到东城区东华门派出所,后被西城分局警察沈树军(音)、谢义(音)、孟凡旭(音)、杜华(音)等强行押进御鑫宫宾馆1018房间,他们不愿意住,但被堵住门不让出来,只得住下,杜华以自己的名义办得住宿手续。因为这比流浪露宿好,后来就这么住着了。2010714日谢义、孟凡旭在没有法律手续的条件下,到他们房间非法搜查,驱赶他们。715日夫妇俩和证人王玉勤一起到西城分局信访投诉和求助,分局办公室主任赵如生接待,让他们放心住下,他来协调此事,不会有人再来打扰了。这样他们安静地居住了约半年。201012月底房间先后断水断电,谢义、孟凡旭也多次来驱赶他们出去,直到201146日夜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拘留他们。倪玉兰、董继勤的律师会见笔录,证人王玉琴和董璇的证词充分证明,倪玉兰夫妇因房屋强拆无家可归,流落街头,是西城区警察2010616日晚把他们强制安排到御鑫宫宾馆1018房间,不是他们自己强行入住,自己也不可能强行住进去。至于住宿费,应当是安排他们居住的警察来支付、宾馆免单、还是应当由倪玉兰夫妇支付,或需要他们腾退房屋,可以通过诉讼胜诉后请法院来强制执行,这属于民事纠纷。

2、倪玉兰没有殴打宾馆服务员和保安的事实。

我们会见倪玉兰时眼见她是双下肢瘫痪的残疾人,坐轮椅,无法走路,还有心肌梗塞、阳光过敏等慢性病,体重估计仅有50公斤左右,她陈述没有任何殴打宾馆服务员和保安的情况,她说我根本没有打过任何人,我这样的身体状况,打谁啊?侦查人员也根本没问她具体殴打谁了,指控她殴打宾馆人员应无充分证据证明。


二、不具备对倪玉兰逮捕的法定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我们提交的证据证明倪玉兰无犯罪事实,它是体弱多病下肢瘫痪的女性残疾人,无法行走,手无缚鸡之力,不可能发生寻衅滋事罪这样的暴力犯罪,不可能有社会危险性,不具备法定逮捕条件。

综上,侦查机关认为倪玉兰非法占用宾馆房间、殴打他人涉嫌寻衅滋事罪没有事实根据,故他们不应当被立案、拘留,更不应当被逮捕。只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很可能是安排他们住进宾馆的警方很难把他们再请出来,想出此下下策请二人出来,是以非法的刑事强制手段和解决民事纠纷,这是滥用警权的严重违法行为,请一并依法监督纠正,查处违法人员。



建议人:程海13601062745 彭剑 13901322991

201158


附证据:

1、董璇对建议人的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2、《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的通知书》[西公预会字(2011204]1页、201156日程海和彭剑律师会见倪玉兰的《会见笔录》3页。

3、董璇的证词《倪玉兰、董继勤强拆后被警察安排住宾馆的经过》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页,倪玉兰和董继勤被强拆房屋原址现状照片1张,201157日王玉琴的证词《我所知道的倪玉兰 董继勤被西城分局警察安排在御鑫宫宾馆的情况》2页和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证据证明:

  1. 倪玉兰、董继勤夫妇原住处被强拆、无家可归流落街头;

  2. 倪玉兰、董继勤被西城区警察安排在御鑫宫宾馆1018室居住,不是非法强制占用,由此产生的纠纷属于民事性质;

  3. 倪玉兰没有殴打宾馆人员的生理条件和可能,也没有殴打的充分证据;

  4. 倪玉兰不具备被逮捕的法定条件;

  5. 侦查机关对倪玉兰夫妇刑事立案和拘留的目的、手段非法。

2011年5月5日星期四

行政起诉状

行政起诉状

 

   原告程海,男,汉族,1952年生,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址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佳运园,电话13601062745

   原告彭剑,男,汉族,北京华欢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48号北人泽洋大厦十层。13901322991

   被告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城区二龙路39号,邮编100032,电话010-83995110

   法定代表人陈思源 该分局局长。

 

   案由:公安机关不履行职责

 

   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不依法安排原告会见被其关押的嫌疑人倪玉兰违法;

   2、责令被告立即依法安排原告会见被其关押的嫌疑人倪玉兰。

 

    事实和理由:

两原告受董璇委托担任其母倪玉兰涉嫌寻衅滋事罪侦查阶段的律师。2011428日上午930分,我俩一同向西城区看守所的预审接待室毕警察递交律师会见的法律手续,联系了办案警察曾涛,他称得请示领导。429日上午,我们多次电话联系曾涛807233222-2378,无人接听。我们遂向西城分局督察投诉,约12时西城分局督察华警官电话说下午230分可去看守所,预审周处长接待。但130分左右我们在途中华警官又电话告知下午不能会见,因他们有重要会议。交涉无果。今日从9点开始至现在,我们又多次电话给预审的曾和周均无人接听,再次投诉西城督察,华警官搪塞。

新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根据上述规定,我们依法递交会见的法律文书并审核合格后,被告应当依法立即安排会见,至今已经五天仍没有安排,严重违反律师法和刑诉法的规定,破坏了国家法律的实施。

被告属于公安行政机关,根据国务院看守所条例等规定,被告的西城区看守所属于行政机关,其拒绝律师会见的行为属于违法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诉。请求你院依法监督纠正被告违法行为,维护律师的合法执业权,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判决支持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西城区法院

附证据和本诉状副本一份

 

                         起诉人:程海

                                 彭剑

                                       201153

 

 

 

 

 

 

 

 

原告证据目录

 

1、被告送亲属的倪玉兰拘留通知书[京公西刑拘通(20110105]

2428日我们递交西城分局预审接待毕警官的律师所会见介绍信、委托书、出示的律师证复印件;

3428日董璇的证词《律师在西城看守所没有会见到倪玉兰、董继勤的经过》和身份证复印件。

 

 

                               起诉人:程海

                                       彭剑

 

 

                                       201153

请协调解决北京公安西城分局拒绝律师依法会见嫌疑人倪玉兰

请协调解决北京公安西城分局拒绝律师依法会见嫌疑人倪玉兰

 

北京市及朝阳区和昌平区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律师协会:

我们是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程海、北京华欢律师事务所律师彭剑,受当事人女儿董璇委托担任其母倪玉兰涉嫌寻衅滋事罪侦查阶段的律师。2011428日上午930分,我俩一同向西城区看守所预审接待室毕警察递交律师会见的法律手续,联系了办案警察曾涛,他称得请示领导。429日上午,我们多次电话联系曾涛807233222-2378,无人接听。我们遂向西城分局督察投诉,约12时西城分局督察华警官电话说下午230分可去看守所,预审周处长接待。但130分左右我们在途中华警官又电话告知下午不能会见,因他们有重要会议。交涉无果。今日从9点开始至现在,我们又多次电话给曾和周均无人接听,再次向西城分局督察投诉,华警官搪塞。我们已经向西城区检察院书面投诉要求监督纠正。

新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根据上述规定,我们依法递交会见的法律文书后,西城分局应当依法立即安排会见,至今已经六天仍没有安排,严重违反律师法和刑诉法规定,破坏了国家法治。

北京市的各级司法局除对北京律师执业活动依法监督外,还有提供管理服务的职责,北京市各级律师协会有维护律师依法执业权的法定职责和约定义务,请求你们履行职责,尽快与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协调,维护律师的依法执业权,尽快解决我们的会见权被侵犯的情况。

 

    请求人:程海、彭剑律师  13601062745     传真:010-64129003

                                        201154

附证据:

1、西城分局送亲属的倪玉兰拘留通知书;2428日我们递交西城分局预审接待毕警官的律师所会见介绍信、委托书、出示的律师证复印件;3428日董璇的证词《律师在西城看守所没有会见到倪玉兰、董继勤的经过》和身份证复印件。

请求依法监督纠正西城区公安分局拒绝律师依法会见嫌疑人倪玉兰

 

请求依法监督纠正西城区公安分局拒绝律师依法会见嫌疑人倪玉兰

 

 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监所处):

我是北京市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程海。受当事人女儿董璇委托担任其母倪玉兰涉嫌寻衅滋事罪侦查阶段的律师。2011428日上午930分,我和彭剑律师一同向西城区看守所的预审接待室毕警察递交律师会见的法律手续,联系了办案警察曾涛,他称得请示领导。429日上午,我们多次电话联系曾涛807233222-2378,无人接听。我们遂向西城分局督察投诉,约12时西城分局督察华警官电话说下午230分可去看守所,预审周处长接待。但130分左右我们在途中华警官又电话告知下午不能会见,因他们有重要会议。交涉无果。今日从9点开始至现在,我们又多次电话给预审的曾和周均无人接听,再次投诉西城督察,华警官搪塞。

新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根据上述规定,我们依法递交会见的法律文书并审核合格后,应当依法立即安排会见,至今已经五天仍没有安排,严重违反律师法和刑诉法的规定。请求贵院依法履行监督义务、纠正其违法行为,维护律师的合法执业权、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尽快安排律师会见,并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上级机关查处曾、周、华等警察和西城分局的违法责任。

 

       投诉人:程海律师  13601062745     传真:010-64129003

                              2011531040

 

附证据:

1、西城分局送亲属的倪玉兰拘留通知书;2428日我们递交西城分局预审接待毕警官的律师所会见介绍信、委托书、出示的律师证复印件;3428日董璇的证词《律师在西城看守所没有会见到倪玉兰、董继勤的经过》和身份证复印件。

2011年4月6日星期三

倪玉兰律师的房间被断电已经一百七天,网络继续被中断,被断水!坚决抗议这些卑鄙、无耻、灭绝人性的迫害行径!!

       我临时居住的房间(西什库大街19号御鑫宫宾馆1018房间)在12月20日下午5:23被断电,经过反复交涉,21日短暂恢复供电后,又被断水,并在22日凌晨2点再次被断电。房间里的互联网已经被中断多日!
       北京市西城区警方幕后操纵旅馆断电、断网,其目的就是将我夫妻二人赶出旅馆,然后我二人在流落街头中冻死街头,多么毒辣的手段呀!
       每天上午10点以后屋中的光线可以看书写东西,下午2点30分以后,房间的光线就黑暗得什么也看不见了.
       最近两天,督察、警察都称御鑫宫宾馆的电工不在,其实断电是被拉了电闸,只要合上电闸就可以供电,跟电工没有关系。

Twitter信息发布:

12月20日

niyulan110: 17:23分,我所住的房间被旅馆掐断了电.请关注!

12月21日

niyulan110: 昨天下午17:23分,旅馆工作员杨某掐断电线,我丈夫董继勤从8:15分到22:30分先后报打110投诉台三次,给西城分局督察打四次,给厂桥派出所打电话五次,直到现在警察未出警。

niyulan110: 让旅馆服务员掐电的幕后操纵的黑手是警察,他们想利用这种卑鄙的手段将我夫妻二人赶出旅馆。 西城公安分局治安队长谢义 13901198501 西城公安分局治安孟凡旭 13501156273

niyulan110: 电线已接上,1018房间的电灯亮了。感谢朋友们的相助!

12月22日

niyulan110: 昨天晚上,警察让旅馆接上电线后,旅馆又给停了水.今天凌晨2点,旅馆又掐断了电线.7多点,董继勤报110,厂桥派出所警察出警,但旅馆服务员说:不交费,就不给接电线.

niyulan110: 咋天警察来了,旅馆工作人员没有提交费的问题,只说是电线的线头虚了.今天早晨警察来了,旅馆的人又说,不交费,不给接电线.

12月23日

niyulan110: 2010年12月23日,是西城分局厂桥派出所副所长沈树军、警长王玉杰、警察杜华指使旅馆服务员断电的第四天,我们这几天一直都在点蜡烛。
12月30日
niyulan110:今天是我在黑喑中工作、生活的第十—天,每天上午10点以后屋中的光线可以看书写东西,下午2点30分以后,房间的光线就黑暗得什么也看不见了.现在就开始点腊烛了._L
1月3日
niyulan110:今天是被断电的第十五天。昨天下午4:40分,董继勤给西城督察打电话要求解决被警察断电的问题,督察说,一会儿给厂桥派出所打电话。这位督察是男性,不肯留姓名,自称是值班员。不知他们邪恶要到何时。
1月5日
niyulan110:现在警察来敲门,称安全检查,是咋天有人拿来两桶酒精,今天早晨警察让旅馆来敲门问酒精的事,后警察又亲自来借安全检查要搜查房间,旅馆人说让警察拆门.

1月10日

niyulan110:今天下午2点钟,老董刚出去,旅馆的人就来敲门说:房间里的水管子有漏水的地方,要修水管,然后他们就砸门、踹门,并威协说,如不开门就断水.刚才门外的人比较多,他们说还要叫人.

niyulan110:现在旅馆的人在锯水管孑,水已经断了,一点水都没有了,请朋友们声援,帮助我打水.

1月11日

董继勤:感谢各位网友陪同我们到西城分局谈判,在西城分局门口举着御鑫宫西城警察黑监狱的标牌找局长,要求解决断水断电的问题,虽然局长没有出来解决问题,但我可以填表了,以前我来这里,警察连表都不让我填。


2月11日
niyulan110:今天下午美国大使洪博培来我的住处看我 http://ww4.sinaimg.cn/bmiddle/6841aeffjw6de8pb4nia5j.jpg

2月17日
niyulan110:今天上午10点多钟,西城分局厂桥派出所从文安保安公司雇了两个保安,在旅馆门口把守,询问进出的人找谁,进来的人问保安:与你有关吗?然后昂首挺胸的进来了。中午,便衣警察让旅馆从食堂打来饭菜让保安吃。下午1点20分,文安保安公司的保安撤离。
niyulan110:下午2:30分,文安保安公司的保安又回来一个,现在是一个便衣警察和一个保安。

御鑫宫西城警察黑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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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桥派出所增派便衣和保安,盘查来访朋友的第四十九天!!抗议警察滥用权力,非法骚扰公民!

       2月17日上午10点多钟,西城分局厂桥派出所从文安保安公司雇了两个保安,在旅馆门口把守,询问进出的人找谁,进来的人问保安:与你有关吗?然后昂首挺胸的进来了。中午,便衣警察让旅馆从食堂打来饭菜让保安吃。下午1点20分,文安保安公司的保安撤离。
    下午2:30分,文安保安公司的保安又回来一个,现在是一个便衣警察和一个保安。
    现在这些保安和便衣每天都待在御鑫宫宾馆,骚扰来访的朋友,抗议警察滥用权力,非法骚扰公民

2月22日

@倪玉兰:2月17月,西城分局厂桥派出所从文安保安公司雇来了两个保安把守旅馆的出入门,今天我女儿来旅馆看望我,两个保安问我女儿找谁,我女儿告诉他们,是来看我爸妈来的,他们拽着我女儿不让进,我女儿甩脱他们的手后,才进来和我说两句话,然后就往旅馆门外走时,保安还骂她。我问他们要干什么,保安骂我。